面對當前嚴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只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更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調研指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時指出:“要及時發(fā)布權威信息,公開透明回應群眾關切,增強輿情引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故政府信息能否及時、準確地公開,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關鍵一環(huán),而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知情權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路徑,并且在一定程序上也能抑制謠言的傳播與蔓延。
1.有關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qū)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據(jù)此,國家衛(wèi)健委有義務公布全國疫情信息,同時地方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有義務公布疫情信息。同時,由于此次新冠肺炎屬于公共衛(wèi)生事件,有關政府作出的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2.公開的方式有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對于疫情的最新動態(tài)、防護常識、所在城市采取的管控措施、政策解讀等政府信息,由于涉及公眾的切身利益,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及時地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同時,法律賦予了公眾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
3.公開的信息因保護個人信息與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五條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及時公布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一些比如感染的途徑、活動的軌跡等信息對于疫情防控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也必須保障個人隱私,做到兩者的兼顧。(文章來源:內蒙古嘉祺律師事務所)